2007年5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左手授权右手造 这般委托太离谱
徐经

  本报讯  “欧圣国际集团(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中环域多利皇后街9号中商大厦10楼”,“授权制造商:台州市椒江××眼镜厂,地址:椒江前所道感堂……”这是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道感堂村某眼镜厂在其生产的偏光舒目镜包装盒上的文字描述,乍一看,感觉这家眼镜生产厂家还是相当规范的,既标上了授权商又标明了制造商,但台州椒江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经过深入调查却发现,这里所谓的授权商和制造商其实就是一家,也就是说自己在委托自己进行生产。
  近日,椒江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在辖区某眼镜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的眼镜均在包装盒上标注“欧圣国际集团(香港)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台州市椒江××眼镜厂制造”等字样。
  在厂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中,包括香港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及该眼镜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等,十分完整齐备。但细心的执法人员还是发现了一个疑点:香港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该厂法定代表人同姓卢,且名字也只有一字之差。执法人员经过进一步深挖细查,认定香港公司实质上就是该厂自己注册的,他们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行为。当事人卢某在无效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眼镜上标注香港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对商品生产地作引人误解的标注,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工商部门对该生产厂家作出了责令立即更换产品包装盒,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